严正声明!运城绿碧源公司诉河南绿碧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胜诉

2026-06-24

侵权方被判令停止使用“绿碧源”字号及赔偿经济损失

2026年6月22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就原告运城市绿碧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绿碧源”)诉被告河南绿碧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绿碧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6)晋0802民初4682号)。法院认定被告在其企业名称及官方网站中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绿碧源”字号及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原告运城绿碧源:苦心经营的品牌声誉不容肆意攀附

原告运城市绿碧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系国家芦竹工程中心北方示范推广基地,长期专注于芦竹组培及相关技术研发,其核心产品“绿州一号”芦竹在生态修复与经济开发领域享有广泛声誉。截至2025年,公司培育的芦竹苗已实现首次出口老挝,成为国内芦竹产业领域具有代表性的领军企业,相关成就获官方媒体及农业外经贸领域多次报道。原告系第25634660号、第25624586号、第25632710号“绿碧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字号及商标经原告多年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恶意“搭便车”,侵权事实清楚

被告河南绿碧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其经营范围与原告高度重合,主要业务均为芦竹种苗的繁育。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完整使用原告享有在先权利的字号“绿碧源”,并在其官方网站页面中突出使用“河南绿碧源”文字。原告于2025年12月17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被告复函明确拒绝,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依法裁判,严正否定侵权行为

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长期使用“绿碧源”字号且系该商标的权利人,该字号及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或应知原告在先权利的情况下,将“绿碧源”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并在官方网页中突出展示,足以引人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规制的混淆行为。

法院明确指出,“绿碧源”商标及字号的权利人系原告法人本身,公司总经理无权未经法人授权擅自许可他人使用,且被告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相关证人证言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被告使用“绿碧源”字号及商标无正当权利来源。

判决结果: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河南绿碧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官方网址中使用“绿碧源”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严正声明

原告运城市绿碧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此严正声明:“绿碧源”系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的核心商业标识,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均构成侵权。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和公平竞争秩序的坚决维护,也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应当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权利,杜绝任何形式的“搭便车”行为。原告将继续依法维权,坚决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捍卫自身品牌价值和市场合法权益。